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发展进程里,针对特定家庭的一系列奖励扶助制度,逐渐被建立起来,给相关家庭予以了具实质性的经济支持 。
农村奖扶制度的基本条件
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有的那种奖励扶助制度,主要是针对农业户口存在的家庭,这个制度有着这样的规定,本人以及配偶都要同样均属于农业户口才行;从2011年开始起,政策有了调整,要是夫妻当中一方是农业户口,另一方反而是城镇户口,那么农业户口的这一方依然能够去申请享受这一项扶助 。
围绕农村地区遵循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奖励的这项制度,其目的在于助力改善这些家庭的生活状况。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来说,一般要历经个人申请环节,还要经过村级评议环节,接着是乡镇审核环节,随后是县级审批环节,如此这般,最终才会被认定为扶助对象,进而能够按期领取扶助金 。
国家特扶的对象与标准
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属国家范畴,着重对独生子女出现死亡或者伤残状况的家庭予以关怀,针对独生子女死亡之后,未曾再度生育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那些夫妻,国家会提供每人每月4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人员亡故这种情况,这意味着每一年能够获取5400元的固定支持。
这个制度覆盖了特定情况的农牧民家庭,除了失独家庭之外。比如说,女方年满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,或者达到特定年龄的离异汉族及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、丧偶汉族及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,在符合条件时,能够获得一次性3000元的奖励金。
自治区特扶的补充规定
自治区层面有着特别扶助制度,这一制度是在国家标准之上做了细化处理以及补充,对于该制度的扶助对象而言,同样得满足一个核心条件,那就是“现无存活子女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” 。
于扶助标准方面,针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,自治区先是一次性发放5000元,在此基础之上,又给予每人每月450元的长期扶助。而对于子女伤残的夫妻,会给予每人每月350元的扶助,一直持续到本人亡故或者其子女康复之时才停止。
边境与贫困县的特殊奖励
在自治区之内的边境县以及贫困县,另外施行出了一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奖励规制,这项政策考量到了当地的特别社会经济环境,致力于给这些区域的家庭予以更多扶植。
此制度具备的一个特征乃是,把既已离婚或者丧偶的农村少数民族女性归入了奖励范畴之中。要是她们当前存有两个子女或者仅有一个子女,并且年龄处于40至49周岁这个区间,那就能够申请被纳入此项特殊奖励 。
城镇家庭的奖励政策
享有相应奖励制度的有城镇计划生育家庭 ,其基本条件之一是 ,家庭领取了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 ,或 获取了《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》 。
城镇奖励制度常常跟国家以及自治区的政策相互衔接,进而形成多层次的保障体系,这致使城镇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,也能够依照自身状况获取一定的经济奖励或者补助 。
地方各级的叠加补助
除开国家以及自治区层面的政策之外,州、县等地方政府还会给予额外的增发补助,举例来说,州本级会针对享受国家农村奖扶的独女户家庭,给每人每年增发120元。
针对被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畴之内的家庭,州级以及县级财政会进一步去追加补助,比如说,州级针对伤残家庭以及失独家庭存在每年1080元和1320元的增发情况,县级还有可能会给予每人600元这样标准的补助,自2018年开始,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家庭,州本级在自治区一次性5000元的基础之上还会再增发1000元。
针对于这些,具备着复杂特性的奖励扶助政策,您,或者您身旁周边的人,有没有曾经去申请,并且成功获取得到过支持呢?希望您能在评论区域分享您自身的经历,或者您个人的看法,要是您感觉文本对您有一定助力帮助,也恳请您点赞予以支持 。
